规避专利申请的申请附加费的方法[原创]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两个月内或者接收到受理通知书的1个月内,要提交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等。

所谓申请附加费,是指第11项以后(包括第11项)的权利要求的“超项费”、第31页以后(包括第31页本身)的说明书的“超页费”等。个人认为,申请附加费主要是基于“公平”来考虑的。即,如果某个申请人要求了过多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了页数过多的说明书,就会增加了专利局的工作量,因此,需要适当地多付出一些成本。

根据专利局的目前收费标准,权利要求超项费是每项150元人民币,说明书超页费是每页50元(第31页~第99页)或者每页100元(第100页以上)。因此,对于二三十项权利要求、五六十页说明书的专利申请(欧美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经常是这种情况),申请附加费数目可不小。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适当规避申请附加费呢?

答案是有的。

一种方法就是初始提交文件时,尽量不要超项,也尽量不要超页,然后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在“主动修改”阶段,不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项数多少、说明书页数多少,专利局都不会另收“申请附加费”。

但是,鉴于“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个基本原则,是很难通过“修改”来显著增加说明书的页数的。但是,通过修改来显著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是很容易的!

需要声明一下,本人在这里只是针对目前专利局的专利审批流程的一个不完善之处提供一种“不违法”的规避申请附加费的方法。个人不建议滥用这种方法。

鉴于“赚钱取之有道”的原则,本人更加不建议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了客户的申请附加费之后,又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申请附加费从而能够将客户的款项纳入个人腰包/专利代理机构账户的做法。(当然,相对于少数代理机构私吞客户缴纳的申请费/官费、不提交客户的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并伪造官方公文蒙骗客户的行为,通过规避申请附加费来赚取客户的申请附加费还是显得比较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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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应该怎么写?

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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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其中,权利要求书用于“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而说明书用于支持、解释权利要求。

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这几个部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内容”应当写明(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2)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3)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也就是说,“发明内容”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这3项内容。

对于第(1)部分,我通常是这样写的: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A,本发明(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产品(方法),该产品(方法)能够……(即克服缺陷A)。

但是,有一次组长大人向我提到,我的这种写法出现了“否定用语或者负面用语”,与新版审查指南的要求不太符合。

印象中,也是记得有这么一个规定。于是我查了一下,发现新版审查指南(2006年版)第126页的确有“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这些文字。但是,如何“用正面的”的语言反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呢?审查指南上并没有提供范例。

我查阅了一下吴观乐的得意之作《专利代理实务》,得到的范例都是这种类型的: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的产品(或者方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产品(或者方法)包括……

武术界久仰北乔峰南慕容,而知识产权界敬仰北郑(郑成思)南吴(吴汉东),而知识产权之下与专利有关的实务,当数吴观乐老先生是权威。因此,可以说,作为吴观乐的得意之作的《专利代理实务》,是比较值得参考的。

但是,我觉得,吾老先生所采用的范例,关于“发明内容”的这么一个地方,都是有不足之处的,我觉得其中一个不足之处是不符合中文的行文习惯,导致有歧义。例如,将范例的句子浓缩一下,得到句子主干: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克服现有缺陷A的)产品(或者方法)。从字面理解,就相当于“本发明”是为了“不”提供一种(能克服现有缺陷A的)产品(或者方法)。

就此,我与组长大人沟通了一下。最后,组长大人将我的文稿修改成:
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的产品(或者方法)。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提供的产品(或者方法)包括……

对于这种描述,我觉得,严格来说,也不仅符合“用正面的”的语言反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要求的。

再求诸《审查指南》,视野放大点,可以看到,第126页,完整的内容是这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i)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因此,个人认为,我采用的写法还是比较合适的,即:
针对上述现有产品(或者方法)所存在的缺陷A,——这是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
提供一种能够……(克服缺陷A)的产品(或者方法)。——这体现了发明目的(以及说明书技术效果)

当然,严格来说,我的这种写法也没有完全符合《审查指南》的要求。

但是,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审查指南》仅仅一个部门规章,也许会有不足之处呢?这不,最近出现了法院否定审查指南规定的判例

再叽歪一下,个人觉得,审查指南中应该这样子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i)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

最后,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文绉绉地纠缠专利说明书的这么一个小细节。是这样子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用来将一件专利无效掉(通俗的理解是“将专利否定掉”)。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就是所说的“能够实现”,而参考审查指南第122页,得知其中一种被认为是“不能够实现”的情况是:” (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技术方案很强悍,但是“技术问题”没写好,专利就有被无效的风险。